邁向平等的工作環境─兩性工作平等法

「甲方(國父紀念館因工作性質特殊,乙方(女性服務員)受聘服務之年齡最高限至卅足歲止,期滿後不予續約,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。」 因為這個契約條款,在1987年,國父紀念館的眾多女性員工被迫離職,她們因此展開抗爭,也開啟了婦女新知推動「兩性工作平等法」(以下簡稱兩平法)的立法之路。 新知在聲援過程中發現,勞基法、工廠法無法適用在這些女性身上,而根據民法也很難判定此條款無效,因此可以說毫無任何法律規定,能保障她們的權利。 除此之外,女性在職場上還面臨其他的不利處境。從一開始求職時碰到的性別區隔招募,到同工不同酬、升遷機會少,都讓女性僅能從事低薪、無發展的工作,其平均薪資僅為男性的七成。此外,女性常因懷孕、育嬰或照顧家人而無法兼顧工作,使其成為企業眼中不受歡迎的員工,受到不利與不公的對待。長期以來,受漠視的職場性騷擾文化,使得女性孤立無援,只能默默吞忍或是黯然離職。這些情況全都是當時的法律未觸及的三不管地帶,新知因此開始草擬一部能夠為女性解套的法律。 從1990年送出第一個版本開始,企業界的反彈聲浪都一直很大,以致立法遊說過程並不順利,法案呈現被凍結的狀態。1999年,新知轉向爭取民意,舉辦大規模的連署活動,設立懷孕歧視和性騷擾申訴專線,希望藉此增加遊說的助力。2001年,在不斷努力協商之後,終於整合出一個國家、婦團、資方都願意接受的可行版本,也順利地三讀通過。 兩平法,首先要求雇主不得因性別,對求職者或受雇者有差別待遇,因此諸如「限男性/限女性」的徵才廣告、同工不同酬等現象,都將變成違法。對於職場中層出不窮的性騷擾,雇主負有訂立防治辦法、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。最後,雇主應給與員工育嬰留職停薪、家庭照顧假、托兒措施,使其不會因為家庭而中斷職涯。當雇主違反這些規定時,受雇者可向各縣市的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,或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 本法的通過,對於長期處在不友善的職場,又擔負大部分照顧工作的女性來說,當然是直接的受惠者,但是男性何嘗不需要平等的工作環境,以及與家人相處的機會?本法名為「兩性」,正是為了對女性和男性賦予同等的權益和保護。 不過,兩平法施行5年以來,仍有許多須檢討的地方。例如生理假和照顧假因併入病假、事假計算,且須扣薪,故提供的雇主不超過五成,申請的員工也不多。在欠缺經濟支援的情況下,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人數有限,而研議中的育嬰津貼,也才剛剛在行政院會中通過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