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理孕母與借腹生子

2007年3月5日,歷經13年漫長的立法過程,與6任衛生署長,「人工生殖法」在與代理孕母、複製人等爭議脫勾之後,終於在立法院順利三讀通過,為不孕症夫妻帶來莫大希望。

然而,其中與人工生殖法密切相關的代理孕母議題,由於爭議過大,讓衛生署決定另立代理孕母專法,目前「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」,仍在衛生署內部討論中,初步傾向以下原則:

1. 受術委託夫妻必須有自己的精卵,代理孕母只提供子宮代為懷孕、生產。 2. 代理孕母必須有分娩經驗並為本國人。但無年齡、次數的限制。 3. 無償方式,禁止商業仲介,但有營養費。

在國外,目前有英、美(只有數州)、韓國、泰國、香港均可接受合法的代理孕母。在臺灣,從1997年大法官戴東雄草擬「人工協助生殖法」,使代理孕母議題正式浮上臺面後,代理孕母議題幾經轉折,從明文禁止到現今「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」的研擬討論,來自婦女、宗教、法律與醫學等各方意見,對人權、倫理、生殖科技、子女親權與生命價值等問題,仍爭議不休。

從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角度來看,婦女團體或女性主義者內部對代理孕母議題就有許多不同的聲音。反對者認為代理孕母合法化,只是徒然加重父權思維希望女性傳宗接代的包袱,且有商品化女體,剝削弱勢女性的疑慮。贊成者則支持讓女性對自己人生有更多選擇的作法,代理孕母在生育問題上,提供了女性更多選擇的機會,在法律的保護下,不孕者與代孕者都可由此獲益,嘉惠所有女性。

在不孕症比率日益增高的現代社會,代理孕母可能是許多不孕夫妻的唯一希望。代理孕母的重要爭議之一,在於「懷孕」等同於「母職義務」這個根深蒂固的價值觀,然而在「受術委託夫妻必須有自己的精卵,代理孕母只提供子宮代為懷孕、生產」此原則下,代理孕母其實是功能取向的觀念,如果能夠將「懷孕」與「母職義務」這兩個相互糾纏的觀念,劃分出明確的定義,配合完善的國民生育健康政策、社會立法等配套措施多管齊下,代理孕母或許可日漸被人們所接受,達成合法化的目標。

張維民,〈由代孕生殖法草案論代孕者之身體自主權〉,臺南: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,2007年。

全國法規資料庫:「人工生殖法」
臺灣女人健康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