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臺灣,所謂司法官指的是法官與檢察官的合稱,而女司法官指的便是女性的法官與檢察官。法官,是司法體系中從事審判的人員,具有獨立性,公正客觀地執行職務,而中華民國的法官早期,又稱作「推事」。
檢察官的任務,是代替國家進行刑事訴追,由檢察官代表國家,基於原告地位在法庭上進行主張,檢察官的職責包括偵查案件、提起公訴、協助自訴與擔當自訴等等。在臺灣,司法官需要取得大學院校法學院法律系畢業,或司法人員高等檢定考試及格的應試資格後,再通過司法官特考,並接受司法官訓練,最後至各法院及檢察處學習期滿及格後,才得以任用。
截至2006年11月底為止,580位檢察官中,女性檢察官的人數占了112位;而1,000多名法官中,女性比例也占了25%,之中更有三名女性大法官。
近年來,女性在司法官考試的錄取率,已經達到40%左右,相較於20多年前,司法訓練所女性寥寥可數的情形,現今的情況,已經有了顯著的改變。司法官訓練所所長,曾有田便以「直逼男性」來形容,司法界女性近年來大幅度增加的趨勢。但他同時認為,隨著法律系熱門程度不斷攀升,司法官考試又以筆試為主,在女性不用受限於兵役的情況下,「未來女性司法官的比例,只會提高不會下降」。
雖然臺灣的女檢察長,至今仍為數不多,但各檢察署的女檢察官們,個個都有相當出色的表現,例如去年剛退休的高檢署林占青檢察官,在職期間曾擔任5年的執行官,工作內容則是連男性都避之為恐不及的死刑執行工作。
另外,像是南迴鐵路搞軌案、劉邦友官邸血案,以及彭婉如命案等等重大案件,負責偵辦的都是女性檢察官。在屏東縣長伍澤元「四汴頭工程貪瀆案」中,當庭收押縣長的黃瑞華女法官,更是聲名大噪一時。
關於女司法官的組織,我國設有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,協會的宗旨在於維護司法獨立,推展婦女法學研究,促進國內外女法官之聯誼暨法學資訊之交流,是一個非營利的社會團體。而協會會員可作分二種,一種是普通會員,即現任或曾任法官或檢察官的女性,並且現非執行律師業務或擔任民意代表;第二種則是榮譽會員。目前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共計有普通會員153人,但是尚無榮譽會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