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學教育中的女學生(1930年代─)

今日,在法律系的課堂上,常可見男女比例1:1的景象,顯示出法律不再只是專屬於男性的學問。不過,在70多年前,坐在臺下的女性,看到的是除了自己以外,其他人皆為男性的教室場景。

第一位接受法學教育的女性是洪吳繡進,於1933年進入臺北帝國大學(即日後的臺大),旁聽民法總則和行政法總論兩門課,但僅僅持續一學期就因家庭因素而結束。1945年之後,陸續有女學生進入各大學法律系就讀,但比例一直不高,直到1988年後才穩定地高於40%,自2002年起則攀升到50%以上。另一方面,女學生們在課堂上,面對的仍是以男性為多數的教師,一些長期為臺灣作育法律人才的老牌學校,如臺大、東吳、政大,即使到了近十年來,女性教授的人數比例仍在20%左右盤旋,遑論更早期的狀況。

不過,隨著女性接受法學教育的人數增長,其進入法律專業工作的比例也日益增高。許多女性的法界工作者,因為在律師或法官執業過程中,感受到性別不平等的現狀,開始集思廣益,針砭既有法律的缺失,並推動法律改革。但是,法學教育仍有許多值得改進之處。

多年來,法律系女學生的人數雖有增長,然而女教師的人數並未隨之增加,難免使學生們較容易吸收到,以男性教師經驗為主體的教學內容,或是女學生可能面臨到難以在男性教師的課堂中,找到自身定位的困境。法律系的課程向以教師演講,學生在臺下聽講做筆記的方式來進行,講授內容則以法條釋義為重心,強調其適用性與客觀性。

這種教學方式,相較於美國法學院強調競爭發言機會的蘇格拉底教學,也許反而對習於沈默的臺灣女學生更為友善,使其不會因為不擅發言,而蒙受挫折。然而另一方面,由教師宣講的上課方式,也容易使學生將其內容視為權威,而忽於批判就予以接受,或縱有疑問,也不敢與老師直接對話溝通。這種情形,對於啟發學生去挖掘法律中的性別不平等,是一個相當不利的因素。

所幸,隨著婦運的開展,許多曾在臺灣接受法律教育的女性,帶著性別意識負笈國外,並在歸國之後投入教師的行列當中,努力在法律學門裡,播下性別平等的種子。其勇於嘗試嶄新的教學內容與上課方式,並積極與各種性別、各個法領域的學者進行對話。這些將有助於落實法學教育中的「性別主流化」,致力建構一個「性別敏感」的法學教育場域。

陳昭如,〈在法學教育中實踐性別主流化──女性主義法律教學的議題與策略〉,《中國法學教育研究》,期69(2007年),頁64-88。

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:李立如,〈女性主義法學與親屬法的發展──法律使否也有性別傾向?〉,《司法改革雜誌》,期63(2006年11月30日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