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入家門,打破公/私領域的劃分─家庭暴力防治法

家庭暴力防治法,於1998年6月24日通過,距今已滿10年。我國的這部法律,是亞洲地區國家所制定的第一部家暴法。但是這個第一名的紀錄,對於關心女性處境的人來說,憂懼應當多於光榮。它代表了在黑夜之後,我們終於在私領域中,點起了一支小小的燭火,可是這支燭火卻是以長久以來,無數受難者的苦痛、煎熬所點燃的。這個第一名,說明了亞洲地區的國家,對於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受難者所提供的幫助,普遍做得太晚,也太少了。

點燃家暴法這根蠟燭的火柴,是發生於1993年的鄧如雯殺夫事件。鄧如雯15歲時,就被林阿棋強暴,而且脅迫她嫁給他。婚後仍然持續對鄧如雯及兩名幼子施暴,甚至把孩子丟進洗衣機翻攪;連鄧家人也難以倖免,她的父母遭到林毒打、毀容,妹妹也遭到強暴。鄧家曾經報警求助,但是由於林與民意代表關係良好,且在警察不願意介入家務事,導致鄧如雯與她的家人,在暴力下度過了7年。為了終結自己和親人的夢魘,她決意殺死這個男人,她說「總有人要犧牲」,她告訴律師,「她覺得很自由」。

在家暴法制定前,家庭中的暴力行為,雖然受到其他刑事法律禁止,但並沒有特殊的處理機制。在這方面,家暴法最重要的機制,是引入了保護令制度,如禁制令、遷出令等,目的都在保護受難者免於再次受到暴力與騷擾。由於家暴發生於「家庭」這個特殊的脈絡,施暴者和受難者,無論在生活上、經濟上、情感上可能都有持續而密切關係,因此,如果想要根本解決家暴受難者的困境,必須同時引入醫療、法律、兒童輔導、就業輔導、被害人保護、加害人處遇等等不同層面的機制。因此,家暴法最重要的意義,在於宣示了「法入家門」,將公權力與各式資源引入家庭,而不再讓受難者獨自面對問題。

2007年3月,家暴法修正案通過,將同居關係人、同志伴侶都納入保護範圍;強化對於加害人的控管,以落實保護令的效果;同時將保護令類型細緻化;依照大法官第559號解釋的意旨,增列保護令內容的執行規定;又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,增列提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、生活費用、兒童托育費用等相關補助。

從立法和修法的軌跡可以看出,家庭暴力並不只是家庭或暴力的問題,它是多重問題盤根錯節後,所展現的一個切面,而且會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而有不同的特性,例如外籍配偶的受暴問題。雖然無法期待只靠一部家暴法,就處理其背後一連串的問題,但至少在修正的過程中,納入婦女團體努力的成果,將各種面向的考量納入立法的範圍。但如何落實這些保護,最根本的關鍵,還是必須要回到性別平等意識的紮根。

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:編輯部,〈法入家門,暴力恐懼依舊?─「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四周年‧家暴法保護令實行三周年」檢討〉
臺灣婦女資訊網:家庭暴力專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