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婚姻中的「離緣」與女性婚姻自主

2007年10月,彰化某位經營工廠的男子,由於妻子中風長年臥病在床,醫院認為復原無望,男子向法院訴請離婚成功,然而其妻早已意識不清,無法判別離婚是否為其所願,引起輿論一陣譁然。 傳統漢人的婚姻觀頗忌諱離婚,夫妻不能輕易離棄,但是為了順應實際狀況,還是允許夫妻有條件的離異,只是在傳統社會,離婚是男性獨享的權利。 清代時期,雖然說夫妻關係的消除必須經過男女當事人同意,但實際上還是以丈夫的意見為主,妻子同意與否並沒有實質的意義,大清律例中「婦仁義當從夫,夫可以出妻,妻不得自絕於夫」的規範,清楚點出了離婚的主動權完全在男性手中,只要丈夫不滿意妻子、移情別戀,或是喜新厭舊,隨時都可將「七出」中的任何一條罪狀加諸在妻子身上,要求離異。女性不能主動要求離婚,如果有冤情,只能訴諸官署代為解決,但縱使丈夫犯罪、罹患惡疾,或是有暴力傾向,女性仍然沒有求去的權利;有時候,雖然名為協議離婚,但實際上卻是丈夫強迫妻子離去,顯見傳統女性在婚姻中位居弱勢,備受壓抑。 在傳統社會,離了婚的女性,既沒有夫家,又不被娘家承認,連死後的牌位也沒有地方擺放,除了找尋另一個依靠之外,沒有其他生存的方式。但是,婦女再嫁又不如男子再娶容易,因此,一則困於生計,一則困於社會規範,女性主動離婚的可能性相當低。 不過,日本時代臺灣出現妻子主動訴請離婚成功的案例,顯示社會風氣逐漸改變。臺灣第一位女醫師蔡阿信,1924年與彭華英結為夫妻,後來彭華英因政治因素遠走中國,移情別戀,蔡阿信不苦守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,斷然要求離婚。雖然蔡阿信的例子是當時社會的少數,事屬創舉,但也反應出隨著時代的變遷,女性逐漸從家庭走入職場,獨當一面,不再甘心淪為婚姻中的絕對弱者。 戰後,雖然國民政府將「無因棄妻」或「七出棄妻」等法令刪除,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基本權益,但是法令對判決離婚的條件仍有許多限制,再加上社會輿論常有以道德性的訴求,討伐離婚,讓許多在不幸婚姻中掙扎的女性,總是在恐嚇中被迫噤聲。 1984年,東吳大學林蕙瑛教授成立非正式組織「拉一把協會」,給予離婚女性心理上的支持,之後正式轉型為「晚晴婦女協會」,與各地生命線及民間團體合作,鼓勵失婚女性勇敢走出陰霾,並提供相關心裡、法律等諮詢,造福了無數茫然不知所措的失婚女性。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,臺灣離婚率自1989年開始逐年升高,其中不乏女性要求離婚的案例,顯示女性的教育程度提升,強化了獨立自主的能力。不過,司法判決的偏頗,與社會輿論對離婚女性的異樣眼光,仍然是她們心理沈重的負擔。至今臺灣社會仍有離婚女性被禁止過年回娘家的案例,顯見臺灣女性在追求婚姻自主上,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。